政绩观错位,搞“形象工程”“政{绩工程”,贵州}省贵阳市委原副书记黄波被!公诉
检察日报全媒体记者5月20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,日前,贵州省贵阳市委原副书记黄波(副厅级)涉嫌受贿罪一案,由贵州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,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。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,由毕节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。
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,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黄波享有的诉讼权利,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,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。毕节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:被告人黄波利用担任镇宁自治县委常委、副县长,关岭自治县县长、县委书记,安顺市委常委、市委秘书长,贵安新区党工委副书记,贵阳市委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,为他人谋取利益,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数额特别巨大,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政绩观错位
搞“形象工程”“政绩工程”
2025年9月28日,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,贵州省贵阳市委副书记黄波涉嫌严重违纪违法,接受贵州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。
2026年3月24日,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,黄波被开除党籍和公职。
通报称,黄波丧失理想信念,背离初心使命,政绩观错位,搞“形象工程”“政绩工程”,对抗组织审查,参加封建迷信活动;罔顾中央八项规定精神,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,将应当由本人支付的费用交由他人支付;违背组织原则,在干部调整提拔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,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;廉洁底线失守,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;将公权力当作攫取私利的工具,大搞权钱交易,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承接、企业经营、职务调整提拔等方面谋取利益,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。
黄波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、组织纪律、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,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,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、不收手,性质严重,影响恶劣,应予严肃处理。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》等有关规定,经贵州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贵州省委批准,决定给予黄波开除党籍处分;由贵州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;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;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,所涉财物一并移送。